如該通函“背景”一節所述,該通函的重點是財務顧問於企業交易估值方面的顧問服務工作。因此,如有關資本市場交易涉及估值,該通函將會適用。
有關於2017年5月15日發表致財務顧問關於其在企業交易估值方面的顧問服務工作的通函(“該通函”)的《常見問題》
本《常見問題》旨在為該通函的適用情況為財務顧問[1]提供指引。
問1 : 該通函是否適用於除合併與收購或出售資產、目標公司或業務以外的企業交易(例如資本市場交易)?
問2 : 該通函所指的“董事”是否包括公司管理層或董事的獲授權人?是否所有董事均應參與企業交易?
本會的意向是,“董事”一詞應按文義所需而理解為包括有權為公司作出決定的各方,包括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的獲授權人。
另一方面,“董事”一詞的使用,不應被視為向有關人士施加責任,要求他們與董事會每一名成員或同時與整個董事會進行特定磋商。
問3 : 就某些涉及估值的企業交易而言,一些財務顧問可能僅在其中擔當有限度或從屬的角色,而並無提供任何估值意見(例如提供策略性意見或協助磋商)。該通函應如何應用於在這些情況下的財務顧問?
若財務顧問有從事受規管活動,他們便應進一步考慮委託的涵蓋範圍是否足以讓其履行責任,以及遵守《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所載規定(如適用)。
當財務顧問受委託在企業交易估值方面擔當有限度或從屬角色的時候,察覺到有潛在問題(例如似乎未有財務顧問就估值提供意見,即使按照合理預期應有這樣的意見,或者過往並無對目標公司或資產進行估值的經驗的董事要自行負責該項估值),該財務顧問便應將這些問題知會董事,以確保符合《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5.1段(即企業融資顧問必須具備適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行事,以及遵守適當的市場操守準則)的規定。為審慎起見,財務顧問在知會董事這些問題時,可保留任何有關討論或往來交件的紀錄。
問4 : 財務顧問是否須接替董事的工作或猜疑董事的決定?
如該通函所述,財務顧問不應純粹依賴由董事作出的陳述,並應自行作出評估,並進行適當的合理性審查。舉例而言,財務顧問應對與收購目標有關的財務預測進行合理性審查。當有關財務預測顯得過於進取或不切實際時,財務顧問便應將這些問題知會董事及在適當的情況下知會估值師。為審慎起見,財務顧問在知會這些問題時,可保留任何有關討論或往來交件的紀錄。
問5 : 若某項估值或所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有令人感到關注的理由時,財務顧問是否須自行就資料或數據(包括在備製財務模式時提供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以履行類似保薦人在首次公開發售情況中的責任?
證監會並非在該通函中尋求對財務顧問施加類似保薦人在首次公開發售情況中須履行的盡職調查責任。因此,除了《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外,該通函並無提述任何適用於保薦人的守則。儘管如此,財務顧問應對任何被視為不切實際的預測或假設進行合理性審查及知會董事。為審慎起見,財務顧問可保留任何有關討論或往來交件的紀錄。
問6 : 當財務顧問察覺到有違反法例、規例或上市規則的情況時,是否須向客戶請辭?
財務顧問在甚麼情況下可能需要請辭,應由該財務顧問按照其對交易情況及適用的監管規定的評估,作出專業判斷。本會在此提醒財務顧問,注意其在《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6.3段所載列的責任。
[1] 財務顧問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所界定的企業融資顧問。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3日